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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下公吃者戒

1998-11-05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天津市某区劳动局原副局长原晋津,上任14个月,大吃大喝,挥霍公款53万余元,日前被天津市高级法院终审裁定,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。以大吃大喝为主要特征被判以重刑的,在国内尚属首例。

长期以来,“贪污有罪,浪费无罪”,几乎已成定则,而公款吃喝一事,似乎仅仅属于“浪费”,与法院、监狱,如风马牛毫不相及。所以不少为官有权者,信奉“乱用不要紧,一拿就不行”的原则,天天山珍海味,日日豪饮狂吃,“只要没装进自己口袋,”就可以逍遥法外。却不料天津一案,开了一个先例,公家的钱币,“仅仅”装进了自己的肚子,也要杀头坐班房了,怎么不让人“大吃一惊”呢?

其实一部《刑法》早已把“贪污”一罪,规定得清清楚楚,但凡为官有权者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家财物,就要坐其罪。至于如原副局长那样,将私宴列为公酬,将挥霍充作公务,又将饕餮之账,开成“会务费”来报销,就更是贪污罪的突出特征了。可惜的是这个“特征”,并非原副局长一人才有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原副局长的沦为死囚,既开先河,该有来者,人们可以拭目以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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